近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宁政办〔2018〕66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意义及依据
自2011年7月12日《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宁政文〔2011〕254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市开展了二届质量奖评选工作,6家企业获此殊荣,此举对我市质量提升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至2017年7月,5年有效期已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八个章节,38项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计4条,阐述设立“宁德市质量奖”的依据、意义、原则、评选范围以及评选数量。
第二章 评选机构和职责,共计4条,规定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组成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共计3条,规定企业申报宁德市质量奖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不得申报宁德市质量奖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标准,共计2条,规定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共计14条,规定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规则、程序、授予以及奖励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共计7条,包括获奖企业的权利、义务,冒用宁德市质量奖标志的处理规定,撤销宁德市质量奖的情形,以及宁德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的违法处理规定。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共计2条,规定获奖企业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八章 附则,共计2条,规定宁德市质量奖奖励、评选经费以及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三、增加的条款
修订增加了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第二十七条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当年同时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宁德市质量奖中两项以上奖励的,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仅奖励一次。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四条 宁德市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