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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1-0201-2018-00043   文号:宁政办〔2018〕123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6日 14:51: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8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出台背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实施后,我省调整了疫苗采购模式和配送方式,我市进一步加强了预防接种规范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整体上持续、稳定开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接种单位开展第二类疫苗宣传推广及接种服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等。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宁德建设,特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健全保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疫苗流通管理。按照《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做好第一类疫苗用苗计划上报和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工作,保障疫苗供应,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人员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三是健全保障制度。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30/每人每针次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含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储存运输费8/支)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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