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搜索

 关 键 字: 类  型:
起始日期: 结束日期:

宁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电话:0593-2076339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及人事任免;

●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 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依据;

● 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及预案;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ww.ty-electronic.com)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

  咨询电话:05932076339

  电子邮箱:ndzfxxgk@126.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35号市政府办信息公开科

  邮政编码:35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从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宁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www.ty-electronic.com/zfxxgkzl/ysqgk/sqbxz/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给受理机构。为保证受理机构能及时收到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请申请人在寄送《申请表》时填写受理机构全称:“宁德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科”。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申请表》。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在线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