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的有关职责;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规定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统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人事文秘、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退休人员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和地方调查队正、副队长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受理、转办和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承办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综合统计科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公布和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整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承担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考核评价工作;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数据,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改革;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市级的专项调查方案;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四)经济统计科
负责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工作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对外经济、旅游等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农村统计科
负责农林牧渔业和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和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六)服务业统计科
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数据管理科
负责统计数据处理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统计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承担全市统计数据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涉及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全市统计系统年报及大型普查和调查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处理服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软件开发应用工作。
(八)人口和就业统计科(社会和科技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劳动力调查、农民工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满意度调查等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司法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宁德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统计局建立与市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专项调查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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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3-283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