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体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体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负责全市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输送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体育市场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配合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全市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及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组织体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及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调查研究我市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体育理论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指导开展全市体育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导、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承担体育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体育产业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和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级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大型体育活动和运动队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体育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统战、信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体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业余运动员招收、退役运动员就业指导,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群众体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指导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研究和群众体育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工作,指导管理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推动农村体育、社区体育、行业体育、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组织协调群众体育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指导、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考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三)竞赛训练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项目设置、重点布局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方案;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学生体育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全市竞技体育各运动项目的训练、竞赛工作;组织参加省级以上青少年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竞技体育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统筹协调由市承办的国内外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依法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裁判员管理、培训、考核及二级裁判员的审批;负责全市运动员技术等级核准、审核及二级运动员的审批;组织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学术交流、科技服务;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办公室仍设在体育局
(二)市体育局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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