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密切协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安办”)将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于7月10日前反馈至市道安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宁德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3〕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有关保险公司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督查客运企业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
4.继续深化“点对点”精细化管理服务、完善重点车辆“点对点”工作规范,强化重点车辆驾驶人的警示教育。持续开展客运安全隐患“四个一批”整治,对交通违法多、死亡事故多、隐患大的企业、路段,由市、县两级挂牌督办并定期予以公布。(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5.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6.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做好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调整完成市内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除承担接驳运输试点的长途客车外,严禁7座以上客运车辆(含旅游车)凌晨2至5时在市内通行,做好标语、标志设置和客运车辆司机夜间落地休息提示的服务工作。公安部门做好夜间客运车辆至停车休息点或临近客运站落地休息的调控引导工作。各地做好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交通运输、高速公路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
7.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8.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使用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9.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驾驶时间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0.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质监、信息化部门配合)
11.推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十二五”期间,农村客运车辆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90%以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信息化、质监部门配合;校车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安监、信息化、质监部门配合)
12.推动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做好及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相关衔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经贸、质监、公安、信息化部门配合)
13.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监控,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4.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等防御性驾驶技术,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及时调整与新增考试内容相适应的新训驾驶人评判标准。(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分工负责)
15.扎实推进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16.实行交通死亡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机构监管。
17.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新申请准入的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具备100辆以上教学车辆及自有教练场地等条件,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机构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的检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农机部门配合)
18.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主要参考。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排名前3名的驾驶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培训资质,直至吊销资质。每季度对事故发生率全市排序第一位的考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级交通运输、农机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9.公布驾校考试举报电话,对监考人员和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20.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从2014年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公安部门的客货运驾驶人考试中心考试、审核,合格后才能参加从业资格培训考试,通过后企业方可录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21.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22.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深入开展机动车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23.全面排查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等重点车辆,全面取缔非法载人载客交通工具,集中强制切割、销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农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实施)
24.对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废、注销情况进行清查,落实逐一告知制度,对逾期未检验、报废、注销的客货运车辆,及时通报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确保将所有机动车辆纳入正常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公安、农机等部门组织实施)
25.全面排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督促运输、维修企业认真落实定期二级维护保养、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依法严惩弄虚作假行为。督促旅行社租用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年检和驾驶人资质;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进行100%排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治到位;对旅游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导游人员及时提醒、劝止,并及时投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部门分工负责)
26.排查摸清全市校车基本情况,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许可制度,建立教育劝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杜绝发生校车交通恶性事故。(各级教育、公安部门牵头,经贸、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
27.严厉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运输业务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加快推动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系统,三年内全市渣土车全部安装到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分工负责)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8.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各级经贸、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29.严厉打击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汽车产品行为。(各级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分工负责)
30.贯彻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31.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全面掌握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从严查处非法回收拆解企业和个人,杜绝报废汽车上路及其“五大总成”流入市场,从源头上铲除滋生非法拼组装汽车的土壤。(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工商等部门配合)
32.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和安检机构监督巡查,检定、校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落实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检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按检定周期对全市公路设置的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反超载称重装置进行计量检定。(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配合)
3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经贸、质监部门配合)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34.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各级质监、工商分工负责牵头,经贸、公安部门配合)
35.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贸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级质监、经贸、工商、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36.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37.出台道路(含城区、农村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管理办法。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监、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配合)
38.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各级安监、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部门配合)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9.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含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配合)
40.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安监、铁路部门配合)
41.严格落实危病桥通行管控措施,加快实施城市危病桥改造工程,3年内整改到位。完善城区内道路交通标示建设并加以规范。规范城市桥梁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实现城市桥梁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42.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版)》(闽预防办〔2012〕26号),全面排查国省道(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校园周边道路等交通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点工作台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力争3年内分期分批完成整治,对暂时无法整治到位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增派警力强化巡逻管控。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44.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45.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机、安监部门分工组织实施,其他创建成员单位配合)
46.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配合)
47.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开通农村寄宿制学生周末班车,加大农村客运补助力度,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和学生上放学乘车难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8.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充实乡镇派出所和交警支队辅助警力,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安监、道安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49.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地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黑校车和拖拉机等非法载人以及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打击行动,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每周要组织一次夜间或白天统一执法行动。农村墟日、主要节庆期间要增派警力,加强疏导、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道安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0.发挥基层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乡镇农机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农机、安监、道安办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51.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各级农机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52.组织实施路面非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协警分期分批培训计划,规范和提高路面交通安全执法水平。(各级公安部门负责)
53.增派国省道和城乡结合部等道路的重要道口、重要路段、 重点时段上路执勤警力,加大路面巡查密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每月组织开展1次24小时全市路面执法统一行动。(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机、安监、道安办等部门配合)
54.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机、安监、道安办等部门配合)
55.定期组织开展客货运车辆、危货车辆、校车、渣土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和打击无牌无证、套牌假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机部门配合)
56.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发展改革、经贸、质监、安监部门配合)
57.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质监、财政部门配合)
58.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9.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科技、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60.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分工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61.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机部门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62.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有关保险公司、卫生、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配合)
63.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有关保险公司、交通运输、农机部门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64.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公安、安监、道安办配合)
65.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期间要确保每周有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天有公益安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宣传部门牵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安监、道安办等部门配合)
66.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牵头,宣传、司法、教育、经贸、交通运输、安监、道安办等部门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67.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并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进校园”系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农机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68.建立全市交通安全短信发布平台,面向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宣传、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气象、信息化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69.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教育部门配合)
70.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联部门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联合督办。
71.严格执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在本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机、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总工会、财政、道安办等部门配合)
72.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半年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政府安办对其进行警示通报,对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县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负责同志。(市政府安办牵头,监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机部门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73.研究制定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监察、旅游部门配合)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74.各地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75.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市道安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制定整治效果检查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报市道安办。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或由此引发事故的,由市政府安办会同监察部门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道安办、政府安办分工落实,监察部门配合)
76.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2日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市道安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安办落实)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7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闽政办〔2010〕6号)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8.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综治、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绩效管理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综治办、文明办、公安、监察、道安办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79.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80.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农机部门配合)
81.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