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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D00101-0209-2018-00023

文号/备注:宁政办〔2018〕66号

 发布机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期:2018-04-12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8〕66号

发布时间:2018-04-28来源: 字体显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2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践行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重要指示,鼓励和引导全市上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深化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加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升“宁德制造”核心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我市迈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宁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宁德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宁德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已获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四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骤和有关重要事项,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宁德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三)组织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修订)宁德市质量奖标志管理规定。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市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五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努力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其主导产品和服务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特种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的质量安全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宁德市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凡符合宁德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宁德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书面征求市统计、环保、国税、地税、安监、食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公示结果、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19计算得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组成。在宁德市质量奖评选的一个周期内曾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并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直接获得进入市质量奖现场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要求,对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现场评审组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材料评审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直接获得现场评审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即为专家评审得分。按专家评审得分排名,提出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将申报的全部材料、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委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对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层(管理者代表)进行高层答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质评委投票数得分相加。质评委每一投票数得1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按评审最终得分排名,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评审最终得分低于350分不得奖。若出现最终得分分值相同的情况,由质评委主任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办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研究批准宁德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六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宁德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每个获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5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再次申请并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再次享受奖励。 

  第二十七条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当年同时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宁德市质量奖中两项以上奖励的,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仅奖励一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宁德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宁德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广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展示宁德市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被撤销宁德市质量奖称号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宁德市质量奖的,由市质评办报市质评委会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宁德市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得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税收违法案件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质量奖标志和称号,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三条 参与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它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宁德市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宁德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宁政文〔2011254)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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