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D00100-0210-2017-00147
文号/备注:宁政文〔2017〕274号
发布机构:宁德市人民政府
日 期:2017-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18号),确保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与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鼎市赤溪畲族村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全省、全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总体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突出短板与薄弱环节,着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全面发展,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与全市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经济发展明显提速。民族乡村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幸福指数显著提高,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到2020年,少数民族人均可支配收入、民族乡农村经济总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民族乡人均财政收入、民族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
(二)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民族乡村脱贫攻坚稳步推进,到2020年,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
(三)人居环境更加优美。民族乡村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提升,道路、饮水、供电、通讯、网络、电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建成一批民族特色浓郁、村庄环境优美、村民生活富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美丽乡村。
(四)社会事业全面提升。民族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更加充分,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五)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落实,“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意识深入人心,“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建立,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民族乡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1.落实政策倾斜扶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快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15〕4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思想加快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宁委发〔2015〕16号)、《关于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5〕19号),把民族乡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打赢扶贫攻坚战的重点,在扶贫措施、财政投入、项目安排、挂钩帮扶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倾斜支持,确保如期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精准脱贫。落实省政府关于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市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村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加自我发展能力;县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少数民族贫困村发展。继续把贫困民族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村申报推荐为省级和纳入市级新一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干部驻村蹲点实施范围。积极推进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创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旅游扶贫等行动,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寻找增收脱贫门路,绝不让一个少数民族同胞和民族乡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旅发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2.深化挂钩帮扶工作。对接落实省直单位、沿海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9个民族乡,提升帮扶水平,扩大帮扶成效。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2〕329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做好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的通知》(宁委办〔2016〕28号),市政府办《关于继续开展挂钩帮扶民族村活动的通知》(宁政办〔2016〕60号)要求,继续实施市领导挂钩民族乡、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挂钩民族村活动,重点扶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动民族村挂钩帮扶“全覆盖”,将挂钩帮扶政策延伸到全市非民族乡的172个民族村,不断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帮扶资金和落实帮扶项目。各县(市、区)要逐步加大对民族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和项目支持力度,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挂钩帮扶工作检查考核机制,促进挂钩帮扶工作的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挂钩帮扶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
3.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稳定实现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减轻贫困户子女就学开支负担,对少数民族贫困户子女入学,在全面落实宁委发〔2015〕19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政策资助的,根据实际研究补助标准和范围,确保贫困户子女有学上、上得起。强化养老、医疗保障,对国定、省定标准的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资助。创新医疗救助模式,开展医院医生与少数民族贫困户挂钩结对帮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和巡诊服务。实施住房保障扫尾工程,对住房困难的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户施策,精准扶持,力争在两年内彻底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对需要易地搬迁的,帮助落实搬迁资金,确保搬迁后不举债;对需要就地重建或修缮的,优先列入危房改造计划,在享受危房改造相关资金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叠加补助,具体为:重建的,市级叠加补助1.5万元/户、县级叠加补助不低于2.5万元/户;修缮的,市级叠加补助0.7万元/户、县级叠加补助不低于1.3万元;对其中的残疾人户(不论重建或修缮),再叠加补助1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负担,确保达到住房安全的验收标准,保障住房安全。住房安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异地扶贫搬迁和造福工程补助政策,修缮补助每户不高于住房安全修缮成本。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教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医保局、残联
(二)全面加快民族乡村建设发展步伐
1.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发展。大力发展民族乡村特色农业及其加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业,支持茶叶、林竹、果蔬、药材、畜禽、水产、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工基地建设,支持民族特色旅游景区和线路开发,努力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产增收。认真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重点扶持高山族家庭经济发展。实施“引银下乡进村”工程,通过在民族乡村设立营业网点、助农取款点、村级金融服务站和布设自助服务设备等形式,增加民族乡村信贷投放。各县(市、区)要协调金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金融优惠政策,加大对特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民族村集体经济,努力解决“空壳村”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旅发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2.保护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特色产业培育为龙头,以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对已命名的第一、二批19个特色村寨要提升发展水平,对正在建设的第三批22个特色村寨加强少数民族特色古民居保护和环境整治,保护传承特色民族文化,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文化、农业、生态村寨。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民族村列入第四批特色村寨建设,努力使“十三五”期间全市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达到60个以上。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支持成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开展唱民族歌、跳民族舞、唱民族戏等活动。优先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纳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及乡村旅游“百镇千村”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村寨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省、全市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寨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寨的开发、推介和宣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广新局、旅发委
3.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族乡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特别是乡村道路、人饮工程、农田水利、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民族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民族村旧村复垦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转让收益金,扣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整理费用外,全额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对贫困民族村通村公路按照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晋级改造的和路面拼宽的,市级财政每公里分别配套补助10万元和5万元。对未通路或只通机耕路、户籍人口相对集中、耕地保有量大、宜业宜居的少数民族自然村,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民族村通路标准予以补助,分年度解决“行路难”问题。加强民族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特色文化设施等民生项目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学校、废弃建筑、古厝古庙、宗祠祠堂等建设文化设施。开展民族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以及绿化美化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卫计委、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
4.加大造福工程实施力度。将居住在偏远山区、地质灾害点的少数民族群众列入造福工程搬迁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少数民族群众,在认真落实造福工程省级补助办法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追加补助资金1000元。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帮助解决造福工程建设中资金、建房用地、物资等具体问题。对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涉及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收取的给予减免,属于省里收取的积极争取给予减免。切实把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和项目扶贫、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拓展搬迁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增收和创业渠道,确保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
(三)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1.认真贯彻《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履行保护责任,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全面加强畲族文化保护和建设,推进畲族文化园建设。设立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县(市、区)根据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护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开展畲族文化普查,编制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视情况分别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办好每年的“三月三”畲族文化节,鼓励和支持民族乡村开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畲族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加强畲族文化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建设,支持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发展,鼓励畲族乡村开设畲族文化传习所,鼓励和支持学术、艺术团体和个人从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艺术创作。加强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申报工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走进学校、乡村、社区,传播畲族文化。做好畲族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项目的申报工作,挖掘、利用畲族文化资源和民族地域自然资源,加快发展畲族文化产业。开展畲族文化宣传,新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开设宣传专题(专栏),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编写畲语、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鼓励和支持民族中小学校开设畲语校本课程、按师生比例配备具有畲语畲歌特长的专(兼)职教师。加强畲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办畲族文化研究相关专业,或者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培养专门人才,支持宁德师院办好畲族歌言传承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广新局
2.积极开展民族文化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调演、会演、展演、巡演活动,加强民族文艺创作,培育民族文化品牌。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民族体育活动,组队参加全省、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支持宁德与台湾之间少数民族交流活动,寻求畲族与台湾盘、蓝、雷、钟姓氏宗亲文化共同点,加强畲族与台湾同姓氏宗亲的文化交流。采取互访的形式邀请台湾民族歌舞艺术团体到我市交流演出,鼓励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等团体到台湾进行畲族民间艺术展示和文艺演出活动,促进两岸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台办,市民族宗教局、文广新局、体育局
3.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深化对“发展民族教育,培养民族人才”的认识,继续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办好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加强省市县共建协调、规划引领和政策协调,重点支持宁德市民族中学建设,重点改善教学、加强民族特色文化传承、提升教育质量。支持民族中小学校(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对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在生均经费、设施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寄宿制民族学校和偏远山区民族小学给予重点扶持,促进民族乡村义务教育发展。扩大民族教育覆盖范围,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区、乡镇和民族乡设立民族学校或民族班,偏远民族村设立小学或幼儿园,解决撤点并校后少数民族学生就学问题。加强优质学校与民族中小学的对口支援,选派优秀教师到民族中小学任教和支教,提升民族中小学师资水平。加大民族中小学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对教师职称评聘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支持宁德师范学院进一步办好民族预科班。继续实施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制度,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强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倾斜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人社局,宁德师范学院,宁德市民族中学
4.改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民族乡村卫生精准扶贫,重点支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建设,着力提升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标准化水平,改善医疗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市、县医疗机构与民族医院、民族乡卫生院结对帮扶。支持民族村“海云工程”、卫生所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畲医畲药传承发展,推进畲族医师资格考试或考核工作。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缓解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返贫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卫计委、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人社局、食药监局、医保局
5.提升民族乡村科技服务水平。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进民族乡村信息化发展,促进民族乡村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组织专家服务团到民族乡村开展科技服务。加大民族乡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养农村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开展民族乡村电商扶贫,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普工作,深化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健全完善民族乡村的科普基础设施,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科普活动,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公众的科学素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民族宗教局、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市科协
(四)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1.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培育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文广新局
2.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贯彻落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司法局、法制办
3.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关注城市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统战部,市综治办、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商务局、文广新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总工会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贯彻落实《福建省2016-202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文件,拓宽少数民族干部入口渠道,有计划建立一支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干部队伍。认真执行少数民族干部配备规定,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强化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交流、轮岗、挂职等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实践锻炼,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整体素质。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对已纳入后备干部管理的少数民族干部,有意识、有计划地进行培养锻炼。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落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乡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加分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广新局
2.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民族乡村人才工作支持力度,加强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制定更加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才到民族乡村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科技奖励机制,对民族乡村知识分子在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著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定本地区少数民族人才的政策措施,在家属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代表人士制度,引导他们在联系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广新局
四、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划,将民族工作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市直相关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民族宗教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检查,每年底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