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D00101-0202-2018-00018
文号/备注:宁政办〔2018〕54号
发布机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期:2018-03-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征收水资源费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闽政﹝2007﹞27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的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依规征收。一是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分级征收,不得越级征收,不得随意下放征收权限;二是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按不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三是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环节征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二、确保足额征收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一是各级不得擅自减免或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协议收费”、“打包收费”等违规行为;二是完善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取水计量收费,做到按量足额征缴;三是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核定年度用水量,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取水的部分,要严格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征收工作管理。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工作,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落实督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对取水户的用水台账、计量设施运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无证取水或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要依照《水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三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是否越级收费、是否足额收费、水资源费使用是否规范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