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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1〕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288-563.com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2011〕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当前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文件要求,2011年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总体目标任务是:12月底前,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产能0.1万吨,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5.2万吨(具体分地区目标及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在淘汰2011年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抓紧提出2012年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责任落实
        (一)市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外经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电业局等部门组成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3)。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相应成立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每年根据市里转发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贸委。
        (三)企业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工作程序
        (一)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5月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市里转发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同时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公告格式见附件4)。
        (三)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组织开展自查并申请市政府组织现场检查和验收。
        (四)12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检查工作组,深入各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同时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五)次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上报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1月10日前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我市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原则上今后每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序时进度按上述时点安排。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积极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严格按照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安监、质监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在市政府公告后15天内,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到位前,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外经局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市直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督机构监督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上,由市财政局从已设立的工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考核机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按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组织领导协调、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1、2011年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分解表
           2、2011年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3、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4、XX县(市、区)XX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格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2011年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

          行业

  地区 造纸(万吨) 铁合金(万吨)
福鼎市 2 
古田县 3.2 
屏南县  0.1


附件2
2011年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产能单位:万吨  
序号 行业 县(市、区)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 落后产能
1 造纸 福鼎市 福鼎市沈青纸业公司 1760、3260型瓦楞纸各1台 1.00
2 造纸 福鼎市 福鼎市万泰纸业有限公司 箱板纸 1.00
3 造纸 古田县 古田广田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草浆造纸 3.20
4 铁合金 屏南县 屏南兴盛铁合金有限公司 2400KVA矿热炉1台 0.10


附件3
宁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任务分工 负责部门
1 牵头制定全省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向协调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经贸委
2 研究提出本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落实到企业,并将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4 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决定,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 市监察局
5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牵头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财政政策,从已设立的工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财政局
6 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重新利用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8 负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协调涉外工业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外经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10 督促有关市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国资委
11 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税问题处理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2 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通告要求关闭或撤销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13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14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安监局
15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金融机构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16 全面实施国家差别化电价等价格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范围并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市经贸委、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电业局
17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附件4
XX县(市、区)XX年度
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公告格式)

产能单位:万吨
序号 行业 县(市、区)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 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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