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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文〔2011〕25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288-563.com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文〔2011〕25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德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德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交发〔2010〕59 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会战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1〕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是一项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也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交通建设投入加大,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客运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正在逐步缓解。但目前我市农村客运还存在基础条件差、通达深度不够、运行成本高、经营效益差,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至2010 年底我市建制村通客车率仅为69.8%,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为确保2011年底全市达到83%建制村通客车,力争符合通客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市所有建制村通客车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村客运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农村客运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各项工作。 
    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工作部署和十次全会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健全“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不断提高市场的集中度、班车的通达度、乡村的关联度、站场的覆盖度,确保辖区农村客运市场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客运属于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公共交通范畴,是公益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在发展农村客运过程中,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思路,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客运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客运网络。 
    2、部门协作原则:发展农村客运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 发改、交通、公安、财政、建设、国土、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全市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社会参与原则:农村客运具有广泛的公益性和社会性,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通过社会力量共同发展,共同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区域的农村客运管理模式。 
    4、综合监管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交通违法和非法载客行为,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服务评价制度。 
    (三)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努力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保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 
    1、到2011 年底,确保实现83%的建制村开通农村客车,力争符合通客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 
    2、到2012 年底全市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0%。 
    3、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车”,基本实现“每乡一站、每村一亭”,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三、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领导。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发改、交通、公安、财政、建设、国土、安监、规划、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通运输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出台土地划拨、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9 号)的精神,落实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统一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布局。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站点规划选址用地权属及供地方式进行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将其建设用地纳入行政划拨地,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三)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农村客运发展的载体,应坚持政府性投入占主导地位。除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并负责对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含设计、规模、标准与标志标识等)按照《福建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交运安〔2009〕227 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建设,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在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网络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建制村的通村公路提级改造步伐。2011-2012 年要基本完成未通农村客运建制村沿线公路安保工程,增设安全、警示、防护等设施,改善公路安全技术条件。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必须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要求;对未达到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增开通农村客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的意见》(宁政文〔2007〕260号)精神,建立农村客运开通前的论证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农村客运开通认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认定再予以许可,开通农村客车。 
    四、改进农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大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改变过去资源过分集中导致的垄断经营现象,防止农村客运市场出现新的垄断经营。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以及各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一)整合现有农村客运企业资源,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公司化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招标投标等方式,优化和调整现有农村客运市场结构,推行农村客运的片区经营模式、区域化运行等方式,灵活调度、合理安排,促进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二)根据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全面提高建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的办法,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鼓励、支持农村客运企业开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以及早晚、隔日、周末、墟日、赶集、预约客车等,提供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客运班线配置时,可按“热线冷线”统筹经营的方式,捆绑许可或者招标投标许可,以长补短、以城补乡、以好补差、以热补冷,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四)鼓励城市公交线网延伸至“农村公路通客车条件”许可的乡镇。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实行公交化运行,有效解决城市、县城毗邻乡镇居民的出行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 
    (五)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组织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要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进程和城乡客运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好因城区范围扩展造成的农村客运退出和改造等问题,避免因城市发展带来的客运纠纷。 
    五、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公共财政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车辆保险等优惠政策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研究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扶持制度。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建设奖励和补助办法按照省交通厅闽交运〔2010〕39 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客运发展奖励考核方案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的管理。 
    (三)农村客运票价政策上给予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客运实行倾斜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相应补贴。在政府燃油补贴不足的情况下,对山区难行线路、经营性亏损线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 
   六、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开行客运车辆的车型及车辆座位数,选用符合《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农村客车车型。参加农村客运车辆满足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和改善车型结构,提升车辆档次和更新速度,推广选用小型客车等适用车型投放农村客运,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农客车型推荐和统一车身颜色的通知》(宁道管车辆〔2011〕1号)要求,全市农村客运车辆使用统一的“闽东农客”标志、外观式样和颜色,以树立我市农村客运品牌。 
   七、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应当包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 号)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农村客运车辆的日趟检工作可委托具备日趟检条件的客运站或汽车维修企业实施,也可由经营农村客运企业安排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实施。 
    (四)严格选聘农村客运驾驶人员。农村客运企业选聘从业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条件和交通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并在近三年内无发生过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近三年内无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对农村开通客运所在的乡镇应适当增加警力,以适应道路路面安全监管的需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八、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全市上下“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把好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限、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安监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并根据政府委托,按规定牵头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四)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车应安装GPS 车载终端,实行动态监控,防止出现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夜间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六)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国家、省及我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挖掘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客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为我市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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