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文〔2011〕23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经2011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宁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宁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原则,蕉城区政府负责区级所属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负责宁德市区其他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本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及东侨开发区所属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蕉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由蕉城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部门要求有关材料。
四、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公告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则以5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3日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七、因旧城区改建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及法律工作者等。
八、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蕉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由蕉城区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九、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蕉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今后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