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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288-563.com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201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兼顾防空防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管理;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第六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附建项目连同地上房屋一并登记、发证,并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权属单位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良好状态,权属登记时注明“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
    第八条 独立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条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建设容量、深度(层数)、退让要求、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
    第九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规划、人防、建设、消防安全审批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十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城市纯住宅用地、纯办公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作为商业、娱乐等营业性用途。
    商业办公综合用地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作为商业功能,确需作为商业功能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纯商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办公用地地下一层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其它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式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地表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相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以及按宁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地下一层,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的,各按50%收取;
    (二)地下二层、三层,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分别各按20%、10%收取;
    (三)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以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费;
    (四)国防、人防、防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动工的建设项目,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的在建项目,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和规划许可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完工的项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并适合本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参照地面建筑物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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