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1〕1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宁德市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推行养老保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养老保险的内容和范围对象
(一)本规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二)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是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集体工及1994年1月起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经费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集体工、聘用制干部及1994年1月起参加工作的人员;经费财政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自收自支和经费拨补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当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进行参保登记年检工作。
(四)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机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储存积累”的原则进行。具体缴费标准是: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5%,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2.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并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3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比例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4.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并选择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参保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窗口缴费的,按全省统一核定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六)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签定合同,统一委托开户银行,采用“托收承付”或“小额借记支付”的办法(实行零余额帐户且没有设立基本户的单位,由单位自行从零余额帐户划转),按月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负责从个人工资中扣回;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全额拨款单位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及时缴纳。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列支。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九)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和闽政〔1986〕48号文件规定,离退休(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支付项目如下:
1.基本离退休(退职)费;
2.生活补贴费;
3.按规定加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4.死亡丧葬费。
现已离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应享受的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如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发放。
(十)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十一)养老保险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的办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十二)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原则,按月拨给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
(十四)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免征各种税、费;基金的收支、管理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使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专户基金应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十六)本保险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承办。
(十七)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德地区行署批转地区人事局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署〔1993〕综19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