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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德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宁德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和《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政办〔2008〕56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理环境和气候

我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大部分为中低丘陵区,自然斜坡坡度大,境内地层主要为中生代的沉积—火山岩系,构造条件复杂,岩石风化强烈,土层厚度大,并地处东南沿海,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雨水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西部2100毫米、东部1300毫米、半岛及岛屿区700—900毫米。雨量集中在5、6、8、9四个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55%—60%。尤其是7、8、9三个月为台风季节,台风暴雨往往造成局部高强度降雨,极易诱发地质灾害。我市的地理环境和气候具备了地质灾害的发育条件,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区。

二、2011年地质灾害概况

2011年我市遭受“南玛都”等台风暴雨的影响,全市发生各类地质灾害共11处,其中滑坡3处、崩塌8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群策群力加强防御,及时组织群众转移,有效的处置各类地质灾害,减少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今年各地经过汛前排查,我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54处,其中滑坡815处、崩塌298处、泥石流22处、危险性斜坡和地面塌陷等其他地质灾害319处。

按行政区划分:福安584处、霞浦83处、福鼎94处、古田90处、柘荣75处、周宁171处、寿宁184处、屏南39处、蕉城134处,威胁人数12311户64551多人。

四、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

我市地质灾害具有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大部分分布于山区、沟谷、沟口、坡度≥15度的土质斜坡及结构面与斜坡坡向同向且倾角小于坡角的岩质斜坡,并且由于人为活动的影响,在削坡建房的居民区、开发的矿区下方、水库库区、位于高陡边坡下方的公路码头、铁路、旅游景点和学校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等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五、重点防范期与主要地质灾害点

(一)降雨、台风情况

根据宁德市气象台预测,2012年我市降雨、台风趋势如下:雨季于4月底至5月上旬初开始(略偏早),6月下旬中后期结束(正常)。雨季总降水量略多,月份分布大致是:5月略少,6月略多。降水相对集中时段大致出现在5月中旬中后期(5月15-19日)和6月中旬中后期(6月14-19日)。雨季预期局部县(市)可能出现洪涝。

影响(含登陆)我市的热带气旋(俗称台风)总数偏多,约有6-7个,各月分布大致是:7月以前一个(出现在5月的可能性大于6月),7月1-2个、8月2个、9月1个、9月以后1个。其中有一个对我市影响较重的台风,须做好防台工作。

(二)重点防范期

基于我市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受到降雨的影响,根据今年的气候趋势,本年度4—10月份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结合往年的情况,每年4—6月古田、屏南、周宁等山区县受雨季影响,雨水偏多,极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今年台风偏早,5—9月受台风影响,沿海各县(市、区)和柘荣、寿宁等山区县会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主要地质灾害点

经排查,2012年列入省、市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74处,其中福安9处、寿宁9处、古田13处、蕉城5处、屏南6处、霞浦8处、柘荣8处、周宁6处、福鼎10处(详见宁德市2012年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一览表)。

六、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级别

灾情

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

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大型

30(含)以上

1000万元(含)以上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00人(含)以上

1亿元(含)以上

大型

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于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1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500万元以下

             

七、防灾责任主体

(一)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同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防灾责任人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村(居)“两委”主干担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落实监测人、防灾责任人,按要求建立基础台帐,不断更新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危及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设施和主要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单一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监测与预防,指定监测人。

八、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年度防治方案与预案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的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铁(公)路、旅游景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辖区内校舍、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本级年度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2.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以下简称“群众转移预案”)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3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村(居)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报县级国土部门备案。

群众转移预案内容包括: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响应;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应急发布信号、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自然灾害避灾点等安全地带;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地质灾害险情状况、转移路线和自然灾害避灾点、临时避难场所等进行定期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修订群众转移预案,并及时予以公布。

3.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二)开展汛前检查

3月份,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检查内容包括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防治工作制度及值班室建设情况;年度防灾方案、应急预案和群众转移预案编制情况;地质灾害信息及预警系统使用,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防治项目落实情况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教育、铁路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落实防灾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灾点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月底前对辖区内群测群防情况进行落实,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努力达到“四应有”、“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十有县”主要内容包括: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灾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气象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和仪器、警示牌设置和信息传递等。

2.村(居)委会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制度、监测制度、巡查制度、速报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4.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掌握“四应会”:应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应会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理。

(四)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简称“两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订“两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月底前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高单位和群众的防灾意识,共同做好防灾工作。

(五)落实各项防灾制度

1.汛期值班制度

在汛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发、处理。

2.险情巡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巡查,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要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在3月底前对损坏的警示标志应及时更新。

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包括:已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工程设施、厂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未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在暴雨等作用下容易发生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旅游景区、矿山等危险区域。

3.监测制度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指导灾点监测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定期观测记录。主要观测降雨强度、雨量,地面土体开裂与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和引发因素。因工程建设、旅游景区开发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

4.速报制度

有关人员在巡查、监测和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现灾害前兆或发生灾情,要尽快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避让;有群测群防任务的村(居)要保持与县、乡(镇)人民政府联络畅通,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

速报范围: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造成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成功预报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速报时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和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对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负责,并按规定备案,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负责。

(六)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与防御

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

一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二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其中三级、四级、五级时发布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当预警预报为三级时,通过宣传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地质灾害防御

在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易发区的防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为三级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加强监测、巡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当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对乡(镇、居)的防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乡(镇、街):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村(居)防灾责任人和灾点监测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进行巡查;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深入危险区指导防灾抗灾工作,对村(居)防灾抗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危险区范围内的群众安全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村(居)防灾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巡查;督促监测人、国土协管员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严密监测,加强防范,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灾抗灾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地质灾害危险体的监测,落实避让措施,对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开展应急调查,提出排险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灾情发生时,组织技术人员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做好排险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速报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地质勘查部门: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

气象部门:分析并预报辖区内降雨和天气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降雨信息;适时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暴雨警报。

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播放台风(暴雨)信息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灾工作部署。

民政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投入防疫和治病工作。

邮电通信部门:确保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地质灾害防御区之间的通讯畅通。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辖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防灾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督促监测人对地灾隐患点和危险区加强监测、防范,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抓紧修复损坏的公路,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转移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病险水库、闸坝、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和附属设施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项目业主对水库及其它水利设施管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监测、防御;发现险情,及时通知水库下游乡(镇、街),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非水利部门批准建设的发电水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检查、监测、防治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设施、旅游景区等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灾点监测和防御,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修复因灾致损的城市道路、自来水管道和景区设施。

旅游部门:负责游客避险疏散,督促旅游业企业对公园景区的地质灾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灾点监测和防御;发现险情及时排除,确保行车畅通;保护施工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九、应急响应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转报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对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与治理

(一)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受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在组织村(居)民搬迁避让时,应当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事项。

搬迁避让安置点的选址、规划要和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等相结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约用地。

在搬迁安置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包括搬迁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房,退还旧宅基地使用权,地方政府方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地质灾害治理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治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承担单位。

十一、年度防治方案的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民政、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协助,加强信息交流。特别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辖区内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因、类型、防治手段的研究,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施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指导,健全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责任,制定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制度。

(四)加强监督,强化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提高干部防灾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和“5.12”防灾减灾日等契机,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山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县(市、区)、乡(镇、街)、村(居)的干部分批、分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使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新的水平。

(六)加大投入,防治并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每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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