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发改委牵头制订的《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与省直对应部门沟通对接,及时绘制各审批事项审批的规范环节、审批流程和运作机制;制订非行政审批的职能事权事项标准化服务管理方法及各有关工作。上述工作应在《意见》要求省里相关部门完成工作时间的后半个月内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为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打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审批环境,现就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行政审批的服务理念。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要求,严把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关口,将服务的意识、便民的理念体现在审批标准和流程的制订上,把“方便让给公众”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环节。强化部门之间配合与协作的意识,讲大局、讲诚信、负责任、重服务成为行为规范。加强上下联动,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要统一行动,密切协作,构建便捷通畅的审批事项转报通道。拓展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完善重点项目“贴身服务制”、“绿色通道制”,积极推行“项目代办制”,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办成便民利民工程。全面提升审批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建立统一的岗位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此项工作由各级各部门负责,省效能办负责监督。
二、制定单个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细则以及行业规定,梳理清楚每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本级审批权限范畴,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绘制通俗易懂的标准化流程。审批流程的设置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闽审改〔2008〕1 号)的要求,审批环节统一压缩到 5 个以内,审批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的 60%以内。要按照省审改办、数字办、效能办联合编制的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制成《办事指南》,作为对内业务和对外服务的标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及其他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此项工作由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效能办、法制办负责指导督促,省质监局负责对标准制订格式进行指导,今年 6 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凡依法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建立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实行“牵头受理、报送相关、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近期重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两个领域。企业登记注册领域的联合审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分三个环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按照权限分工分别牵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联合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联合审批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分别建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工程施工许可”的联合审批制度或并联审查制度。
今年 7 月底前,省经贸委、外经贸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药监局、文化厅、新闻出版局、信息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要研究出台关于本行业(领域)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制定联合审批标准和流程,绘制简洁清晰的流程图,编制《办事指南》。
四、推进职能事权事项的服务标准化管理。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标准化管理推广到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事权事项,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重点是各级各部门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事权事项(含转报事项)。
此项工作由各级各职能部门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编办、效能办、法制办负责指导督促。今年 7 月底前,各部门要全面完成对本部门职能事权事项的清理,列出职能事权事项表(属于转报事项的另行单列)。8 月底前,对属于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进行服务标准化管理。
五、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把行政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固化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涉密事项除外),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和电子监察。继续拓展网上审批系统的功能,将省直各部门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事权事项(含转报事项)纳入网上审批运行。
此项工作由各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省数字办、发展改革委(审改办)、效能办负责指导督促,今年 7 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清理审批收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面清理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研究制定收费减免办法,重点对涉及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减免。在此基础上,全面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二级事业单位、政府部门行使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事权事项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费用负担。
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减负办)牵头,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配合,在 7 月底前完成。
七、完善审批监管机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按照批管分离的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人、审核人和终审人及其审批处(科)室和办结方式,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考核、评议及奖惩制度。省效能办、法制办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日常监督,保证行政审批公开、公正、高效运作。
省直各相关部门对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 号)明确取消的 47 项原行政审批事项要提出强化服务和监管的具体措施,对 206 项转变管理方式的原审批事项要逐一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省效能办、法制办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6 月底前出台。闽政〔2011〕94 号文明确转变管理方式的 206项原审批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由省直各相关部门负责,6月底前分别送省审改办、效能办备案。
八、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严格规范对中介机构承担的、依法未纳入行政审批法定时限内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环节的过程监管、时限控制和收费检查,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和技术性审查分离,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严格把控交由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性审查业务,本部门能够承担的业务一律不得对外委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进行清理,尤其是业主单位反映突出的技术审查时限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并加强监管,中介机构的技术审查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 40%以上。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交由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性审查业务的清理结果在 6 月底完成,清理结果及对于每项业务的具体时限要求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效能办备案。
九、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或市场竞争机制、行业组织可自主调节的,或行政机关采用质量认证、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保留为行政审批事项。对一个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要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归并由一个部门来承担,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在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凡是能够下放给基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依法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赋予基层组织实施。对已经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绝不允许回潮和反弹。
各市(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新一轮清理结果 10 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对平潭等特定区域下放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负责,7 月底前完成。
十、推进市(县、区)审批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服务标准化管理。市(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本地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对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讯、公交、有线电视等面向基层群众和企业的行政职能事权事项,要一并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范围。要结合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中心全面推行审批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标准化服务,对于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项目应配套实施代办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编办、效能办、法制办负责指导督促,今年 8 月底前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作为推动海西建设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政府管理创新工程来抓。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牵头,省效能办、法制办、质监局、数字办等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等各项工作。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了解并大力宣传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进展情况和成效,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