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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力度,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明显改善,集中供养人数大幅增加。但乡镇敬老院存在的管理运转经费缺乏保障、管理服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五保供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方面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要求,统筹规划,加大指令性和公益性乡镇敬老院建设力度。根据乡镇敬老院建设的实际情况,统一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敬老院工作机构,加强对辖区内乡镇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其编制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能够管好用好敬老院,真正发挥其公益作用和社会效益,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乡镇敬老院经费保障方面

乡镇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提高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一)各县(市、区)财政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切实解决五保人员护理和敬老院管理的人员和经费问题。乡镇敬老院管理和护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工资报酬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列入预算,以后随着地方财力增长,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标准。

(三)敬老院所需水电燃料费按实际供养五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补助,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四)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严格按照《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执行,并视基金结余情况发放日常救助金,由敬老院统筹用于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集中供养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三、乡镇敬老院内部管理方面

(一)建立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通过选举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五保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建立健全膳食、生产经营、文体活动、卫生、安全、护理、请销假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敬老院的所有资金来源和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或私分敬老院的物资和经费。

(三)开展技能培训教育。逐步推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四)切实提高生活质量。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饮食营养和起居环境,建立五保供养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五保供养人员参加文化学习和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发扬“尊老敬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情牵敬老院·爱心志愿行”活动,实行政府倡导、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志愿服务,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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