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有效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根据《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以及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在沿海四县(市、区)同步推进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目标,依法清理整治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的养殖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实现由海洋资源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转变,努力使宁德海洋经济在新一轮发展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清理整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三沙湾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养殖业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
三、清理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以各自所管辖的东冲口以内海域为责任区,福鼎市以沙埕港海域为责任区,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二)依法整治的原则。清理整治必须以坚持法律原则,依法办事。对于违法违规养殖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清理整治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三)同步推进、分阶段实施的原则。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为防止养殖设施从先期开展清理的海域转移至尚未开展清理的海域,以及各地政策不同引起群众误解,沿海各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时,要做到同步推进,政策一致、步调统一;实施方案要分阶段、分重点展开,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四、清理整治范围、目标
(一)清理整治范围: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清理整治三沙湾和沙埕港海域内所有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的水产养殖设施。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实施《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清退三沙湾和沙埕港禁养区内水产养殖设施;逐步清退临时养殖区内水产养殖设施;规范养殖区内水产养殖行为。
2.确保内湾航道畅通、船只锚泊安全;确保军事用海无障碍;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海顺利。
3.按计划削减内湾水产养殖总量,取缔岸边水产养殖设施的加工制作。
五、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
根据《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的要求,清理整治工作重点是开头阶段,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清退三沙湾内禁养区7000.22hm2,清退养殖网箱130000口;沙埕港内清退禁养区1031.53 hm2,清退养殖网箱25000口。
(一)动员部署(2012年12月15日- 2013年1月15日)
1.调整组建机构
(1)调整充实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第一阶段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办;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2)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专人常态化开展工作;组建海上综合执法队伍,要确保人员力量和行动经费,以有效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制定所辖海域清理和养殖设施缩减工作计划并落实实施。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3)组建市级海上巡查执法队伍。以市边防支队直属船艇大队和沿海五个边防执法大队力量为主,市直各涉海部门、各县(市、区)执法力量配合,按属地管理海域制定巡航计划。巡航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由属地政府组织执法队伍予以清除。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2.开展宣传月活动。召开全市海上养殖清理整治动员部署大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全市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规章政策,增强市民依法管海、依法用海意识。沿海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宣传方案,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规范海上养殖,动员外地养殖业者从本市海域退养,争取本地沿海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级政府要做好思想教育和信访接待工作。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二)调查摸底(2012年12月15日-2013年2月28日)
1.由各沿海县(市、区)政府发布《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通告,通过航拍或卫片等技术手段固定养殖现状。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县(市、区)、乡镇政府抽调力量组成工作队,深入实地对三沙湾、沙埕港内的海上水产养殖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不同的养殖类型、品种、面积等进行录像、拍照,定位绘图,登记造册,经养殖户盖章、签字确认;同时在勘查核对工作时做好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并以沿海县(市、区)政府名义将登记结果在沿海村张榜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无误后上报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水产养殖整治办
3.编制出台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和持证养殖方案。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三)“控旧禁新”管理(2012年12月15日起)
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清理整治执法工作。
1.签订责任状。各沿海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的管理作用,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将水产养殖清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乡镇、村和负责人员。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2.建立举报制度。市、县两级都要建立水产养殖清理整治举报制度和联络处理机制,举报电话要24小时有人值守,对于查实的举报要建立奖励机制,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水产养殖整治办;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3.堵源头、取缔岸上水产养殖设施加工制作。各地林业部门要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所属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建立海上养殖业生产资料经营台帐,通过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无证无照海上渔排加工经营者限期改正,打击岸上非法制作和新增渔排加工点,清理取缔非法渔排加工点;各地工商部门也要摸清辖区内渔排加工材料经营网点、浮球工厂及经营者,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无证照或证照不一致者一律取缔,对新设立的渔排加工点或渔排加工材料经营点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清理整治岸上渔需品市场。时间:2012年12月起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
4.控制海上水产养殖设施增加。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严厉打击向海洋“抛巨石”等新增养殖设施或外地市养殖设施向我市海上转移行为。时间:2012年12月起。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5.加快航道、锚地航标的建设进度。宁德港务局制定出各个航标的抛投计划,并将航标位置和抛标计划通知属地县(市、区)政府,属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效力量清理出抛标船作业区域,确保抛标按计划完成。
责任单位:宁德港务局、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6.组织全市联合执法行动。春节前,每月组织一次全市联合执法行动,对标识出的航道、锚地和军事设施用海等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属地管理,沿海四县(市、区)同步推进清退。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水产养殖整治办、市监察局
7.航道、锚地保畅通。执法船只每周三次对现有航道锚地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和清理挤占航道、锚地的水产养殖设施,对于短时间,大面积的抢养行为要及时通报属地政府给予清理。时间:2012年12月起。
责任单位:宁德港务局、宁德海事局;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四)实施清退(2013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
1.沿海四县(市、区)每年的海上水产养殖清退任务量由当年的海洋环保责任状下达,年底进行考核。
2.对禁养区等清退区域进行公示,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水产养殖清退通知书》,明确清退范围、期限、标准等事宜,告知养殖户做好清退各项工作,并监督按期完成清退。
3.对摸底调查中登记造册和外地养殖者,动员从我市海域退养,并下达退养通知书,可以根据养殖品种的成熟时间,限定退养时间。
4.对经宣传、动员、劝导仍不自行退出的养殖,依法强制执行。沿海县(市、区)组织联合执法人员和专业拆除队伍,对逾期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水产养殖设施实行强制拆除,人员强制上岸。对于强制清退后的养殖设施统一收集上岸处理,及时清除海上遗留垃圾。
5.落实清退后海域的管理责任,制止“前清后养”行为。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养殖业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分级管理责任制,与所属乡镇以及村层层签订责任状,遏制新增养殖,对责任区内回潮养殖要组织力量及时予以清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级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强海域巡查和执法,及时通报并配合沿海县(市、区)遏制养殖回潮现象。
责任单位:沿海四县(市、区)政府;督查单位:市监察局、市海上水产养殖业整治办
督查单位:市监察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清理整治,是我市落实环三发展战略、加快“海洋经济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对全市沿海千里海岸线进行整体考虑,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推动整体联动、连片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后发赶超、后来居上,将我市打造成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增长极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全市发展的高度,认识海上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建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海上水产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沿海县(市、区)政府签订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责任状,列入沿海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组成考核组,进行专项考核。沿海县(市、区)政府也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分级管理责任制,与所属乡镇以及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位,全力抓好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三)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通过各种形式,讲清海上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原则、清理范围和市委、市政府开展海上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的决心。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可能把清理整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如实反映情况,不参与支持、组织、操纵上访活动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对清理整治中出现的群访、投诉事件,由各单位负责妥善处理,此类信访事件不列入各单位的信访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整治过程中,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惩处弄虚作假、私自租售海域、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建立快速反应的信访接待机制,认真做好接待、疏导工作。
(五)密切配合,努力构建海上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工商、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抓好非法渔排加工点的清理取缔,从源头上防止海上渔排新增。工商、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海上冰鲜饵料交易市场、运输船的管理,控制海上养殖规模的扩张。沿海县(市、区)、乡(镇)要加大辖区岸线和海上巡查,坚决阻止非法养殖回潮现象。港务、海事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航道、锚地等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非法养殖回潮。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地政府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落实清理整治工作经费,确保海上养殖综合整治顺利推进。
(二)社会保障。劳力出路和社会稳定问题是我市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沿海县(市、区)为主,市直各有关范围全力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相应工作。
1.加大劳动力转移力度。劳动力出路问题是本次清理整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沿海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转产转业方案,加强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地做好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
(1)把重点养殖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不断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地区居民转变工作、生活方式 ,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对原从事水产养殖的本地业者,由市、沿海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制订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工作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同时积极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如免收劳动力市场入场费和就业介绍费、优先推荐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个体开业优先办理等,促进这部份劳力向二、三产业方向转移。
(3)引导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积极主动地自谋职业。对非我市沿海的养殖业者,要求其将从我市管辖内湾水域退养。
2.鼓励发展外海养殖。积极探索、推广深水养殖技术,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群众发展外海养殖,推广抗风浪深水网箱,减轻内海养殖压力。
3.切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因养殖退出造成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方案由各沿海县(市、区)制定。
4.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出现上访、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沿海县(市、区)各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