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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24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3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60%确定。从2014年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本次供养标准调整后,原有供养标准高的继续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8月底前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新的供养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建立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供养资金测算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900元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督促检查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保障其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审计、财政、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审计或检查,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宁德市2013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资金测算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宁德市2013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资金测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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