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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1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德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9月1日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宁德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执法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查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向住建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运输通行证;对未经住建部门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 负责监督相关单位的卫星动态监控使用情况,不定时抽查监控记录;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

市住建局及蕉城区住建局、东侨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的源头管理。负责核准建筑垃圾准运证,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时,把各类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置方案纳入审查范畴,并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和完善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报备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渣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驾驶人员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建筑渣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负责对公路上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规划、环保、物价、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城区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八条  家庭装修和道路沿街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家庭装修和道路沿街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家庭装修和小区沿街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缴纳建筑垃圾清理处置费后,由物业公司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通过物业公司委托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专业公司将装修垃圾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 )委会督促业主按规定到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委托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专业单位代办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有关信息抄报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要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或修复。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场地及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驶入道路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运输车辆,限制并逐步淘汰中小型、陈旧破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在核定载质量范围内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环保卫生的原则统筹设置,由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沉沙池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四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受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受纳场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路面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二)对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二)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离开施工场地及建筑垃圾受纳场前未冲洗车辆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责令其清洗路面、车辆加盖;

(三)对运输车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责令其清洗受污染的路面;

(五)对擅自设立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联合组成建筑垃圾运输督察小组,对全市建筑垃圾排放工地开展抽查,并建立现场记录档案。做到全市排放工地每月抽查一次。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改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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