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残疾孤寡老人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残疾孤寡老人,特指60周岁以上,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的残疾老年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市2013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主要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宁委办电〔2013〕112号)精神,现就做好残疾孤寡老人帮扶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地方投入力度,提高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农村残疾孤寡老人供养标准。各地要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3〕177号),全面提高残疾孤寡老人供养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
(二)提高城市残疾孤寡老人低保标准。各地要按照“今后每次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从次年1月起执行”的要求,及时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残疾孤寡老人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提高重度残疾孤寡老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孤寡老人的生活救助金,在现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城市每人每月7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如果上级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原有标准高的继续保留。本次提高重度残疾孤寡老人生活救助金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重度残疾孤寡老人生活救助金城乡一体化政策。
二、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提高集中供养人数
(一)加大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到“十二五”末,市县两级建有(动工建设)1所社会福利中心,所有乡镇建有1所敬老院,重点村建有五保幸福园,形成市、县、乡、村四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供养床位大幅增加。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二)提高残疾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率。社会福利机构在为社会自费老年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的同时,要安排一定床位用于安置城市残疾孤寡老人。乡镇敬老院应优先安排农村残疾孤寡老人,敬老院的入住率应不低于75%。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入住乡镇敬老院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建设农村五保幸福园予以安置。
三、实行养老购买服务,增加机构运转能力
(一)在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残疾孤寡老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护理服务。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残疾孤寡老人,其领取的城乡低保金、生活救助金,由监护人或相关部门按月或季全额缴至福利机构或敬老院,作为入住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残疾孤寡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同时视基金节余情况,开展二次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申请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五、弘扬尊老爱老美德,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结合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方式,重点对残疾孤寡老人进行慰问。要坚持政府倡导、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活动,帮助残疾孤寡老人解决实际困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孤寡老人问题,组织民政、残联做好残疾孤寡老人认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要将乡镇敬老院入住率列入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残疾孤寡老人帮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福安、福鼎两市要认真研究,先行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