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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3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

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3日  

 

宁德市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宁德市生态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宁德市生态市建设实施方案》(宁政文〔2012〕4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宁德市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研究生态市创建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

(三)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通报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由主持人或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指导点评;

(五)研究确定生态市建设工作的考核奖惩措施;

(六)研究解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等市环保委、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围绕生态市建设5项基本条件和18项(22小项)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工作分工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将生态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组织各级党校开展生态市建设方面的培训。

(二)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实施生态市创建宣传方案,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建工作氛围。

(三)市委文明办:将生态市创建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作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市委编办:指导和协调生态市建设中要求的各级环保机构建设工作。

(五)市委农办: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牵头推进完成“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人”建设指标。

(六)市环保局:牵头指导各县(市、区)生态创建工作,加强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管,促进空气、水、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牵头推进完成生态市创建组织机构、污染减排、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细胞工程建设等4项基本条件,“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100%”、“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且无危险废物排放”、“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0%”等8项建设指标。协调组织考核迎检等准备工作。

(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宁德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成效评估;加强第三产业发展的规划研究,引导重点建设项目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牵头推进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基本条件和“第三产业占GDP比例≥35%”建设指标。

(八)市监察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生态市创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创建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严格问责。

(九)市经贸委:牵头指导节能降耗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改力度,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耗、水耗,指导建设一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牵头推进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任务”基本条件和“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m3/万元”、“工业用水重复率≥70%”等3项建设指标。配合完成“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10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2项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工业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市教育局:加强学校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推进中小学校环境教育课本课程开发与应用,动员全体师生在学校、公共场所等区域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配合完成“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并做好环境友好型学校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一)市财政局: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安排生态市建设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牵头推进完成“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

(十二)市国土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要求。配合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2项建设指标。

(十三)市住建局(市园林局):牵头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做好城镇生态人居、道路两侧绿化美化工作,不断增加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牵头推进完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 m2/人”、“城市化水平≥55%”等4项建设指标。配合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2项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人居、环保基础设施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四)市农业局:牵头加快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发展,编制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推广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种植养殖结合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法,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配合完成“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基本条件,“农民年人均纯收入≥8000元/人”、“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3项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农业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五)市林业局:加强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完成“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基本条件,“森林覆盖率(丘陵区)≥4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等2项建设指标。配合完成“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林业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六)市水利局:牵头督促中心城区内河湖泊日常管理,实施大水网建设,提高全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牵头推进完成“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建设指标。配合完成“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2项建设指标,并做好水利工程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推进完成“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建设指标。配合完成“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作生态市建设宣传短片,在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宣传生态市建设成果,开展多形式的文化活动,普及生态文化理念。配合完成“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文化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十九)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且无危险废物排放”建设指标,并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二十)市统计局:按照生态市建设指标体系,加强相关统计数据监控管理,建立完整的指标统计档案。

(二十一)市规划局:将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过程。配合完成城市主要道路景观和重点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配合完成“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 m2/人”、“ 城市化水平≥55%”等2项建设指标。

(二十二)市旅游局:配合指导A级旅游景区进行污水治理、垃圾收处,优化景区各项环境指标,配合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2项建设指标,并做好生态旅游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二十三)市海事局:负责加强船舶防治污染、溢油等软硬件及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海上船舶管理,防止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配合完成“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等2项建设指标。

(二十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建筑渣土运输车“滴、撒、漏”等影响道路通行和破坏城乡环境的行为予以查处治理。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生态县(市、区)建设标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省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并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完成“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建设指标,做好现场考察点的筛选准备。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或由其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每半年向市“双创”办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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