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清理
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局、宁德银监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工商局牵头制定的《宁德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宁德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以及《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现提出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与重点
通过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重点整治无担保业务资格的公司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任务分工
(一)工商部门
1.提供我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开展属地联合检查。
2.对登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按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
3.收集汇总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4.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根据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银监部门
1.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理财、高利放贷、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具体排查、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2.收集整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工商部门。
(三)经贸部门
1.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从事融资担保行为进行具体排查、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2.收集整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工商部门。
(四)公安部门
1.配合工商、银监、经贸部门组织开展属地联合检查。
2.对擅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立案侦查。
3.收集整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工商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底前)
1.工商部门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提供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对登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称按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2.银监、经贸等部门按照监管职能,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排查方案;配合工商部门组织排查摸底,为清理规范做好准备。
(二)集中清理规范阶段(7月中旬前)
1.工商、银监、经贸等部门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照企业名单初步理出线索;市政府或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开展属地联合检查,公安部门予以配合。
2.银监、经贸等部门依职能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从事融资性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工商部门根据各部门查处或立案侦查情况,依法对涉案企业、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整改总结阶段(7月底前)
1.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2.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工商部门。(7月25日前)
3.工商部门汇总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当地政府。
(四)汇总上报阶段(8月初)
各县(市、区)政府于7月2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总结及《宁德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表》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委、宁德银监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规范管理阶段(9月上旬前)
市工商局根据集中清理规范情况,会同市经贸委、宁德银监分局、公安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强化管理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意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认真完成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任务,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打好基础。
(二)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各项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为做好本次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市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局、宁德银监分局要分别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抽查。
附件:宁德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