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中国福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手机门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

 

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BT)等方式,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债务单位通过举借、拖欠、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并确定由财政性资金(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规模适度,防范风险”、“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安排,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可支配财力相适应,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和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发展因素,对债务管理采取差别化调控政策。

第四条 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配合,沟通协调,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关注利用各种新形式规避监管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加强管控,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可能形成的风险,切实加强全口径的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债务管理,并指导下级开展债务管理工作。

债务单位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按要求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债务单位在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内举债,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对债务单位的举债是否纳入年度收支计划、是否确有财政性资金偿还来源、债务风险是否可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举债申请,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债务单位据此向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对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性债务举债申请,涉及银行贷款的,银监部门应加强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予发放贷款;涉及发行企业债券(含城投债、公司债等)的,债务预警地区发展改革、证监部门不予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的,国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四部门要实事求是,加强衔接,沟通一致,共同负责审核认定本地区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负责将全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通报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德监管分局,并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未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不得举借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全市各级政府也不得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举债或担保。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运营状况,审核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融资规模,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对所辖县(市、区)和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进行初审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申请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债务单位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建设资金需求、财政性资金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债务年度计划且调增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按财政管理级次上报至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对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央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债务单位举借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事先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借。有关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之后,应通过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时将债务信息报备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以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预警体系。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债务风险等,将债务规模控制在本级政府可承受的财力范围。具体指标的计算口径如下:

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如债务率超过100%,表明该地区债务风险较高。

偿债率=(当年偿还债务本息/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如偿债率超过20%,表明该地区到期债务的偿债压力较大,风险较高。

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额/年末债务总余额)×100%。如逾期债务率较高,表明该地区政府已出现偿债困难,存在较高风险。

其中:综合财力=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年末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30%。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级债务情况,结合上一年度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对高风险地区或偿债严重困难的地区实行债务风险提示通报。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债务高风险地区情况、每年10月15日前将上半年债务高风险地区情况,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必要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德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

对发展潜力明显和风险总体可控的地区,市财政局可在风险管理上采取差别化调控政策。

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政府性债务资金规模和期限,合理调度,统筹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资金,偿债准备金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年末财政性资金应偿还债务余额的1%,并实行专户管理。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规模,债务余额不得突破通报年度或半年度的债务余额,新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

对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县(市、区),银监部门应加强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转报有关单位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要严格审核;市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质押融资要严格审批;主承销银行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 债务高风险地区继续违规举债、新增债务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规范融资举债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规定,坚决清理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度资金偿还计划,加强监管和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举债规模与财力承受能力的关系。在规范融资举债、防范债务风险的同时,对债务率低、还款能力强、举债空间较大地区的融资举债,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以缓解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重点产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的资金压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债务资金管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林水、教科文卫、环保、扶贫、土地收储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项目以及借新还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债务单位应科学评估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财务成本,合理匹配债务期限结构,加强对债务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按批准用途安排使用债务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使用政府性债务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债务单位每季度应将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债务单位应在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债务相关信息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债务信息变化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债务统计及分析评价的月报、季报和年报情况上报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债务管理考评工作,每年对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市级重点项目用款单位的债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申报省级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核定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等的重要参考因素。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承诺行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规避债务监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