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控企业
信贷风险措施的补充通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控企业信贷风险措施的补充通知》(闽政办明电〔2014〕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防控企业信贷风险措施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14〕1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控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4〕4号),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大力推广“无间贷”、“流水贷”、“助保贷”等金融产品,扩大产品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基本面较好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银行总行金融产品在福建试点,加快金融产品审批进度,提高省内分行金融产品创新权限;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金需求和行业发展特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二、优化银行续贷业务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存量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启动续贷手续,并在原抵押日期到期前5~10个工作日,与抵押人共同向原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和续贷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申请要件齐全的,应一并予以受理,并对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和续贷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同时办理,实现银行贷款抵押权无缝对接。对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顺位抵押权且顺位在先的银行按原存量信贷业务办理续贷的,其他债权银行应配合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和顺位在先的银行出具同意保持原抵押权顺位的书面函件,维护原顺位在先的银行办理续贷后的抵押优先权;采取展期或调整贷款期限的,可以在原抵押日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申请期限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办理时应保持抵押顺位不变。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抵押登记手续。
福建银监局、省金融办同步下发《关于做好近期银行续贷工作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从支持企业合理续贷需求、创新续贷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强化沟通协调、降低融资成本、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银行做好企业存量信贷业务的续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快土地、房屋办证手续
各级政府要提高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办理效率,抓紧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土地、房屋权属办证问题。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企业提交的土地、房屋材料完备时,应支持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登记的受理条件、材料要件和办理流程,加强对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权证登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服务指导。
四、提高应急资金保障能力
已建立应急资金的市、县(区)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应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应急资金规模,尚未建立应急资金的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应急资金,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给予转贷支持。转贷期间应急资金实际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附加其他放贷条件。应急资金主管部门加强应急资金监管,提高应急资金周转效率,既要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放贷速度,节省企业财务成本,又要防止企业超期占用应急资金。各设区市金融办(局)每月末将应急资金运作情况上报省金融办。
五、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
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增加资本金,增强增信和担保能力;尚未设立政府主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区市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组建。已设立但尚未开展业务的政府主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立即开展业务,为企业转贷、增贷等提供增信支持。鼓励有能力的县(市、区)政府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按照《福建省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监管办法》规定,加强与市、县(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提高担保公司担保和代偿能力。省经信委负责督促落实各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组建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有关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
六、加大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注重实效、专业快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处置会商机制,优化企业风险处置流程,对重点风险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逐个细化处置方案,定期进行跟踪督促,每月末上报重点风险企业处置情况。积极实施企业分类救助计划,对生产正常运转、有市场、有品牌但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会同牵头银行及其它贷款银行进行协商,“一企一策”研究提出扶持救助方案,对通过增贷可以解决的,应组织有关银行进行银团贷款,按比例增贷;对仅能支付利息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盘活资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并购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加快不良贷款打包转让;有关设区市政府明确不良资产包的受让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及时将相关抵押物权转移至受让人名下,推动不良贷款转让处置。
对涉及民间借贷的风险企业,各级政府应要求所涉及的民间放贷机构(人员)配合风险企业、债权银行共同做好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对恶意诉讼、暴力收贷、违规干扰企业正常运营或兼并重组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