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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各单位报送公文的错情通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6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14年各单位报送公文的错情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实施以来,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发文审核把关、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公文处理质量明显提高。但仍有部分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文种使用错误等问题。经统计,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共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报送的上行公文1602件,其中37份不规范的公文被退文处理(占收文件数的2.31%),较2013年有所下降。现将公文错情通报如下:

一、没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一)主送对象不正确。例如:《宁德管理分公司关于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报告》(宁高综〔2014〕25号),该文应向市政府报告,而非主送市政府办公室;(二)超越主送对象的职权范围。例如:《宁德市漳湾钢铁基地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要求批准报废设备的函》(宁钢指〔2014〕1号),该文应先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行文进行审核,之后上报市政府,而非向市政府办公室发函。

二、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或未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条例》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同时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些单位报送的上行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上行文没有标注签发人。例如:《宁德市农业局关于要求支持我市动物检疫工作体制改革的报告》(宁农〔2014〕138号)和《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拨付天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的意见》(宁经贸办〔2014〕237号),未按规定标注负责人姓名。(二)上行文签发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例如:中行宁德分行《关于请求帮助解决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区域集优票据首期利息兑付的报告》(宁中银报〔2014〕189号)和建行宁德分行《关于请求协调解决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报告》(建宁报〔2014〕542号),均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请示件使用“报告”文种。中行宁德分行、农行宁德分行、农业局、土地收储中心、港务局等单位报送市政府的上行公文中均存在此类问题。(二)未使用法定公文文种。个别单位在草拟公文标题时,未按《条例》规定使用法定公文文种,例如:市科技局《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推进会情况汇报》(宁市科〔2014〕56号),“汇报”不属于《条例》所列15种法定公文文种范围。

四、公文未加盖印章。《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款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机关印章(公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但市经贸委、粮食局、福鼎市政府等单位仍存在没有加盖公章直接报送公文的现象。

五、公文制作不规范。(一)公文格式不规范。部分单位在文件附注位置、单位署名和签发日期格式等方面不规范。(二)公文要素不齐全或添加要素。例如:《宁德检验检疫局关于呈送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宁检办〔2014〕12号),缺少版记;市体育局《关于要求提高第十五届省运会奖励标准的请示》(宁市体〔2014〕88号),无发文机关署名;《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拨补环境整建项目经费的请示》(宁建〔2014〕17号),文件中仍使用主题词。(三)盖章页未显示正文内容。例如:《宁德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协调解决学院路东段一期工程石方爆破涉及房屋搬迁过渡等费用的请示》(宁城建〔2014〕20号),在盖章页未显示正文内容。(四)发文机关标志位置排列不规范。自《条例》和《格式》发布以来,至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按照新的《格式》进行制作公文,主要是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纸张上页边距不足72mm。

此外,还存在一些因工作不认真产生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公文制发时间早于公文签发时间;二是个别单位存在公文文号重复现象;三是个别单位报送的公文中存在错别字。

希望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公文报送审核把关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和《格式》标准制作公文,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实现公文报送“零差错”的目标。

 

附件:2014年公文错情一览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2014年公文错情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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