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
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妥善解决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以下简称“地下车位”) 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和《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宁政〔20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处置原则
(一)分类处置原则。(1)地下空间人防区域与非人防区域区分处理。(2)同时取得地上及地下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与只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分处理。
(二)限时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可自愿提出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申请。
(三)尊重历史原则。依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已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涉及地下车位的有关约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维护稳定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稳妥开展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五)分批受理原则。按照“三先三后”有序稳妥推进,即在建项目为先,已竣工项目为后;未交付项目为先,已入住项目为后;刚交房项目为先,早交房项目为后。
二、处置范围及申请办理
(一)处置范围
在《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 8号文)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的销售和权属登记,可适用本意见。
地下车位具体区域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二)申请条件
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有以下任何一种约定的,皆具备申请条件:1.地下车位(权属)归卖方所有;2.地下车位(权属)归卖方所有并有权进行出售、出租等;3.地下车位经营权归卖方所有;4.地下车位卖方有权进行出售等;5.地下车位卖方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
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前,应开展如下前期工作:1.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下车位处置情况,拟定地下车位现状公示方案,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报蕉城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管部门审核〔随文出具“公示方案已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明函件〕。2.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不具法律效力以及已采取租赁等方式处置的地下车位销售前未解除有关租赁等合同(协议),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
(三)办理流程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的核对工作 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或东侨房管局 提供核对结论证明 蕉城区住建局或东侨开发区房管局 接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上报的公示方案、出具证明函件 市规划局 出具地下车位区域平面布置图、开具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 市国土局 确认土地出让金补缴情况并出具凭证 市住建局审批科 确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情况并出具证明、审查销售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公示销售方案两个月 市住建局审批科 办理销售许可 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或市国土局地矿登记中心或东侨开发区房管局 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三、费用补缴
地下车位办理权属登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配套费。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根据所属地块相应用途的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收取出让金:
宁德市主城区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 级别 | 地下一层 补缴标准 | 地下二层 补缴标准 | 地下三层 补缴标准 |
一级地 | 785 | 550 | 275 |
二级地 | 657 | 460 | 230 |
三级地 | 528 | 370 | 185 |
四级地 | 447 | 313 | 157 |
五级地 | 394 | 276 | 138 |
六级地 | 334 | 234 | 117 |
备注:补缴金额=地下车位面积×补缴标准。 |
(二)城市基础配套费补缴标准:地下空间未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的项目,按照《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车位销售限制
地下车位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则上每套商品房限购一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而且已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手续后,地下车位还未售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推出新的销售方案,公示期半年。新销售方案原则上应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公示期满半年后,可适度向社会销售。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车位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车位的车位号和面积,单独发证。地下车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严格按《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闽政〔2014〕8号文)执行。
六、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进行核对并出具结论证明;开展地下车位(除人防范围、公共部分的地下车位外)权属登记工作。(二)负责办理地下车位销售许可手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缴核对工作。
市规划局:(一)负责出具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市消防部门盖章的地下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号、公共车位、人防范围、车位线等);(二)开具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
市国土资源局:(一)对不具有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展土地出让金补缴核对工作;(二)对已具有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具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证明;(三)负责办理地下车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地下车位具体区域认定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地下车位具体区域认定工作。
蕉城区住建局:(一)接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车位现状(出售、出租、自用等)的公示方案;(二)监督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地下车位现状公示过程;(三)接受漏报、错报等有关问题的反映;(四)出具公示方案通过的证明函件。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管局:(一)接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车位现状(出售、出租、自用等)的公示方案;(二)监督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地下车位现状公示过程;(三)接受漏报、错报等有关问题的反映;(四)出具公示方案通过的证明函件;(五)对辖区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约定进行核对并出具结论证明,并开展地下车位(除人防范围、公共部分的地下车位外)权属登记工作。
七、其他
(一)《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发布后,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统一明确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底价评估含地下空间的土地价值。
(二)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17年5月30日止。
(三)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宁德市主城区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核对结论证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