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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9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知以下:

  一、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根据预算法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在预决算批准(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在已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继续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收集舆情,主动引导,及时处置回应关切,避免公众误解。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定位清晰、分工明确、有机衔接、互为补充的政府预算体系。在巩固全口径预算编制成果的同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9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工作,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完备、动态管理的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完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按照“开正门、堵旁门”的原则,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严格按政策落实公务人员薪酬、福利和社保费用支出。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健全人员编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优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保障结构,理顺资金渠道,逐步将经常性业务费中用于基本支出的部分纳入基本支出管理,减少挤占挪用业务费的现象。

  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在政府会计规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拟定2014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调整转换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的原始数据,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同时,及时总结、反馈试编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三、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合理安排。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实现平衡,县(市、区)政府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并通过向省财政厅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在还清省级临时救助资金之前,相关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年度收支缺口。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一年度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积极探索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并测算收支数额,提交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角度,可持续发展,不应一年一定。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四、改进财政支出管理

  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力度,集中财力确保各级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大力整合市级专项资金,对于政策到期、资金效益不明显以及与当前重点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专项资金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归并。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民生支出、法定支出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预算编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主动调整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可视情况予以收回,统筹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支出;对于上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的项目,当年预算又重新安排该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收回上年度该专项资金结余(或当年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继续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形成完善的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提出的资金拨付改革要求,强化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完善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研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成立PPP模式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PPP模式的研究,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投资等方面资源,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争取列入上级试点项目范围。

  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按照宁德市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是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满足公益性或公众性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财政预算新增资金以及临时性或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也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五、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按照《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15〕93号)精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省市县依照国家上述政策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由各县(市、区)认真进行分析评估,对确需调整的,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对己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涉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应汇总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未开始兑现的,参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扶持对象门槛,确定科学的分配因素,通过人才奖励、科技研发、环保奖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合法合规的支出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六、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本着“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修订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依法承担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新增债务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强化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市财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直其他部门要主动把改革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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