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宁德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河道采砂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在保障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通航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期由于受砂石市场供需矛盾和暴利驱动的双重影响,一些地区河道非法采砂又有回潮趋势。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和安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为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安全保障。
二、行动重点
行动范围:全市有河道非法采砂的县(市、区)。
重点区域:赛江、霍童溪等流域及水口库区(古田境内)、
古田翠屏湖库区。
重点内容: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形式:各县(市、区)政府牵头,水利部门在调查摸底,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联合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实施专项打击行动。
(二)行动方式:采取联合执法与各个击破相结合的方式。联合执法即整合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重点实施打击,一举取缔“钉子户”;各个击破即各职能部门从河道非法采砂相关环节入手,实施打击,取缔采砂生产条件,制止河道非法采砂。
(三)依法处理:依据河道非法采砂、违规采砂不同情况依法处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河道采砂行为都是非法采砂,都必须停止生产,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的盗采河砂活动和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已取得采砂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若砂石尾碴处理不到位,或不按照许可证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时间、数量进行开采的,要限期整改;堆砂场设置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的,要重新选址,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盗采砂石资源对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对涉河工程、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国家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开发。
(二)通力协作,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政文〔2007〕316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宁政文〔2010〕429号)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压缩河道非法采砂的生存空间:
水利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砂;加强规划管理,科学引导合理采砂。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采砂船只监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管理。
国土部门要加强堆砂场临时用地监管,开展非法采砂案值认定,尽快推进机制砂矿产资源的招拍挂工作。
供电部门不得给非法采砂企业供电,坚决切断生产动力;
公安部门要全力协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领域的刑事案件,为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护航。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河道采砂监管协调行动,共同打击非法采砂。
住建部门要着力推进机制砂场建设,并加大力度宣传、推广机制砂的使用;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场的审批、监管,并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非法采砂场依法查处。
(三)建立机制,严格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施“河长制”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将河道采砂监管纳入河长制的责任范围,落实各河长、河段长职能,特别是处于基层一线的河道监管员,要密切关注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巡查,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要及时报告有关河长、河段长和相关部门。
(四)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打击非法采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措施,务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各地水利部门要及时收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汇总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