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2014年以来,我市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先手棋,积极稳妥推进简政放权,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积极回访督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得到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名称、分类更加规范,行政审批层级明显下放,群众办事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得到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精神,继续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着力推进我市行政审批规范化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严格审批行为,严肃审批纪律,统一服务标准,落实“马上就办”要求。
着力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实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控制审批和严禁变相审批
1.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审批权限。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
2.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二)建立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1.严格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调整程序。①各有关部门拟取消、下放、委托或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事先征求下级行政机关或承接单位意见,再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审改办。由审改办审核并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定期成批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审定,并对外公布后实施。未经审改办审核和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委托或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②各有关部门因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需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审改办。由审改办审核并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调整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2.及时更新网上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发文和审改办提出调整意见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更新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3.定期调整公布“三张清单”。审改办每半年(2016年6月、12月)调整、公布(即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各级审改办应将上次公布以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调整情况纳入“三张清单”调整内容,定期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审定后公布。
(三)及时做好下放、委托事项的衔接落实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上级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上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并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确保上级下放、委托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于上级取消、调整的事项,凡涉及我市、县(区)对应事项的,要作相应取消、调整。
2.原审批办理部门要做好下放、委托事项的交接工作。要加强与下级部门的沟通交流,严格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审批事项下放、委托后进一步跟进后续工作的通知》(宁委办〔2014〕16号),并采取业务培训、跟踪服务等多种配套措施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尚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由原审批办理部门负责办理,避免出现工作脱节。
3.下放、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时限。原则上在公布文件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规范部门和事项进驻同级行政服务中心
1.各地要按照省、市要求,大力推进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面入驻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确因涉密、场所限制或专业特点等特殊原因不能进驻中心的,应本着从严控制设立分中心,且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立。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办要加强对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应设立的分中心要及时撤并。
3.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代办点要真正立足便民,尽可能多地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纳为便民服务内容,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办理,扩大代办范围,切实为基层群众、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五)充分授予窗口审批权限
1.积极推动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成立审批和服务机构成建制入驻中心;审批事项较少的部门,应设立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审批事项单一且办件少的部门,应将审批事项进驻中心综合窗口。
2.入驻部门应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对不需经过现场踏勘、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环节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应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确需领导审核把关的审批事项,部门领导应及时到中心现场指导审批和服务,杜绝“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等现象,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和“一站式”服务。
3.按照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入驻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流程
1.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牵头,召集县(市、区)对应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应部门出台的办事规范,制定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规程。对纳入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的事项,应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办事窗口交通指引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
2.服务指南中的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查确定,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应由审机关自行补充的材料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
3.在各服务窗口要印制纸质的一次性告知单,方便申请人取用,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市、县(区)政务服务网站以及部门网站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市、县(区)相关部门如无直接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由本部门自行编制服务指南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七)着力提速提效
1.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材料,简化环节,压缩时限,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审批事项办理环节统一压缩到5个以内,承诺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
2.进一步明确现场踏勘、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特殊环节办理时限。
3.各有关单位要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依法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比例,梳理出的即办事项清单报同级审改办、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
4.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联审批机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推行并联审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原则上由最终出具审批意见的部门牵头,所有前置审批由牵头部门分配工作任务,需要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部门统一征求,各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并反馈给牵头部门,通过统一收件、交叉作业的方式,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办结。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并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流程。
(八)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服务职能
1.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办理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2.在审批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受理单制度,对受理的事项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统一制作使用审批流程表,每一环节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流程表中签署姓名和日期。
3.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4.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级各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时限;依法可以延长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同时,要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有效杜绝超时限办理。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入驻中心窗口的要严格落实否定报备制度,对不予受理件、退回件和不予许可件要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
5.入驻中心各窗口(含综合窗口)要严格按照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操作规程开展审批办件,不得随意颠倒审批程序。
(九)积极推进网上审批
1.除涉密事项外,市、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应全部入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对入驻事项开通在线办理服务,尚未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部门和事项,应及时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对接,尽快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2.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网上受理、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并要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审批和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努力提高网上办理率。
3.已入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和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事项,一经收件,应及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纳入系统管理,接受网上审批全流程电子监察,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开展网上在线效能监督和效能问责,除涉密事项外,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均不得游离于审批系统之外。
(十)加强队伍建设和服务监督
1.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服务监督。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机制,合理安排时间对窗口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对应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选送、培养和储备专门人才,切实解决好“批得快”的问题。不断提高窗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2.进一步完善窗口人员管理机制,健全中心与窗口单位双重管理格局,切实加强与窗口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窗口工作人员思想、工作动态,及时研究、有效解决窗口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在服务监督方面,要切实抓好岗位责任、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否定报备、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并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上审批系统以及日常巡查、办件抽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全过程的服务监督,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管理考评激励机制,以制度求规范,向管理要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强化督查问责和结果运用
1.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办事拖拉、办理不规范”清查整顿活动的通知》(宁委办〔2016〕9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照专项“清查整顿”活动的内容、要求,全面梳理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认真查摆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于3月1日前以文件形式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效能办。
2.牵头组织市、县两级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和法制办开展“清查整顿活动”的全面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对清查整顿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相关问题,尤其将抓好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并视问题情况追究效能责任。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作为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3月31日前将全面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办和市政府办。
3.督促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突出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办事拖拉、办理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全面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于4月30日前全面抓好整改落实,提高行政水平。
4.实施效能问责与责任追究。对督查发现贯彻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意见各项任务部署不及时、存在走过场或没有具体贯彻措施,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宁德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并纳入绩效考评。对被通报一次、两次的,在单位年终绩效考评总得分中分别扣0.3分、0.6分,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直接取消单位本年度绩效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各级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