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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工业园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工业园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宁德市工业园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宁德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参照宁政办传﹝2015﹞145号文件确定的工业园区分布情况,今后如有增减,以市政府正式公布的决定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托管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工业园区建设运营企业、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或是主营集群注册托管服务的公司。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托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托管企业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需有明确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

  第五条  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租赁业;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五)信息咨询服务业。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托管企业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六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因以下原因变更或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应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

  (二)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三)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四)集群企业擅自从事不适用集群登记的行业或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关系的。

  发生前款第(一) 项情形的,托管企业在集群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应在原住所继续提供服务。

  第七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要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群企业可以委托托管企业为其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权属或者使用证明。允许将同一场所(地址)登记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第九条  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托管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托管企业要督促集群企业按时申报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集群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全市工业园区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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