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调。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市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我省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一)配合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合省质监局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省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报省质监局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申请省质监局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标准化专业组织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推动优势领域标准工作。以我市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鼓励和支持我市具有技术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实施。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6年12月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配合省质监局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健全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若干个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7年完成)
——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
——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我市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或国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参与国家或国际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宁德企业主导和参与国家或国际标准研制数量有所增加,为我市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标准化改革重大事项,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各级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将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活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编制本地区标准化发展规划,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创新性、公益性标准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先进性审查,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给予优先支持。
(三)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宣贯实施,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信息化等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发挥推荐性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联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开设标准化相关专业,开展标准化科学研究和高端培训。广泛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建立标准化岗位继续教育制度,努力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充实完善标准化高级专家库。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六)优化标准化发展环境。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标准及时进行宣传和解读。积极组织“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