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起实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65号)和《关于宁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宁市委编〔2015〕72号)精神,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宁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所属城区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及跨县(市、区)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同时设立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等。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自2016年7月18日起,宁德市本级(含蕉城区主城区,金涵乡的金涵村、琼堂村,漳湾镇的蓝田村、下凡村、马山村以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蕉城区除上述区域外的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由蕉城国土分局受理。从2016年7月18日起,宁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东侨房管局停止受理房屋登记业务。
三、关于不动产证书的有效性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7月18日前依法在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二楼大厅(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咨询电话:0593-286253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