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受今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的影响,我市普降大到暴雨,致使部分地区山体滑坡,交通阻断,房屋倒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尽快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根据《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建立一抓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认真落实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具体负责重灾村的灾后重建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任务,春节前让受灾群众全面搬入新居。
二、严格遵循工作原则
(一)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集中重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
(二)重建规划的原则:因地制宜,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按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要求,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标准,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三)确定重建对象程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三、明确资金补助标准
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建房资金以重建户自筹为主。根据《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规定,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低保户、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县级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定、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相应政策执行。有重建任务的县(市、区)都要建立《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台帐》,并根据恢复重建台帐,按照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补助资金。
四、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住建、规划部门要帮助搞好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建设规划和房屋的施工图设计,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指导受灾群众做好选址规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规划部门负责重建选址,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三)林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受灾重建户,依法申报新村建设征占林地手续;要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给受灾重建户用于建房自用林采伐,并帮助办理采伐申报手续,免收相关费用。
(四)人保财险公司要做好因灾倒损房的理赔工作,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2.5万元,并于10月底前理赔到位。
五、兑现购房优惠政策
引导农村重建户到城镇购买住房。对因灾倒房、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县(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享受有关落户政策,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六、加强工作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加强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灾后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建材市场监管,防止哄抬价格,保证质量。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重建户春节前乔迁新居,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