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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的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福鼎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建立健全核应急组织体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宁德市和福鼎市核应急委员会要根据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成员单位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加强各行动组人员配备;霞浦县政府要抓紧组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成立通信保障、医疗救援、交通运输、后勤保障、公安保卫、人员安置、公众教育和信息公开等核事故应急行动组。

  (二)建立完善工作预案。宁德市和福鼎市核应急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核事故场外核应急预案、执行程序和各专业组、行动组核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编完善;霞浦县核应急委员会要抓紧编制核事故场外应急预案、执行程序和各专业组、行动组核应急实施程序;各核电厂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编完善场内核应急预案。

  (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宁德市和福鼎市、霞浦县核应急委员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单项演习。同时,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后,针对辖区内每个核电厂址,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应急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演习。

  (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宁德市和福鼎市、霞浦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监督性监测,适时组织应急计划区域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做好撤离集结、演习培训、物资储备等核应急准备工作。

  二、加强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一)强化资金保障。宁德市和福鼎市、霞浦县的核应急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核应急指挥中心和辐射监测、物资保障等核应急响应能力项目的运行建设,确保市、县两级指挥中心与省指挥中心通信通畅;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由市本级和福鼎市、霞浦县财政及核电厂共同承担,实行专款专用。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二)加强核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福鼎市政府要尽快完成核应急指挥中心搬迁改造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霞浦县政府要加快推进核应急指挥中心和去污洗消场建设,确保核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与霞浦核电项目同步完工并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划管控

  福鼎市、霞浦县政府依法对核电厂外围区域实施规划管控(规划管控范围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锚地,不得新设置船舶防台避风锚地。同时,在规划管控范围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要抓紧制订规划管控范围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并在征得省环保厅同意后,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四、强化公众宣传和信息公开

  (一)强化公共宣传。宁德市和福鼎市、霞浦县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二)强化公共沟通与信息公开。各核电厂要按照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众参与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信息公开,将建造意向、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咨询。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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