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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21号)要求,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保障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建立从“田间到餐桌”每一个环节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漏洞。

  (一)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进入加工及成品粮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同时,强化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粮食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粮食在收储运加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协同监管

  (一)加强粮食质量风险评估和监测。粮食、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对跨部门监管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以及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协商解决。对各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若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范畴的,应及时通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同时,根据监管需要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行动,打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二)加强应急处置合作。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高部门间的联动能力和应对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交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或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力度,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重大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利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它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四、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领导,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种植、收获、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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