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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办〔20172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医保局、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地税局制定的《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  市医改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市地税局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整合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资源,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市委编〔2016〕5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0〕237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落实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依照“属地负责、全员参保、应收尽收”的原则,认真做好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工作,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作为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促进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筹集原则与方式

  (一)筹集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坚持量力而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集方式

  1.严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对象范围

  宁德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 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宁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宁政办〔2008〕203号”文件精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宁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0%,由参保人员本人缴纳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宁德辖区内所有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性质用人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政策,不参加生育保险。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按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5)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单位负担原用人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

  3.统一基金缴费方式及时间

  (1)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缴费时限。每月10日前,各医保经办机构向地税机关传送应征数据;11-15日为缴费期(节假日顺延);28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清空当月所有应征数据,超过期限仍未缴费的,应征数据由各医保经办机构于下个月再次传送地税机关一并征收。

  (3)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户口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向地税机关划缴。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1.严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37号)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且非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学生];二是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高中)学生(非宁德户籍);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中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本市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或长期居住(半年以上)在本市,有身份证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宁德市外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五是自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宁德市辖区内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外籍人员;六是宁德市辖区内因各种原因未登记户口的城乡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七是宁德市辖区内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官兵。

  2.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不变,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政府补助部分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分担。除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补助外,县(市、区)财政要足额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3.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

  (2)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信息录入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其他参保城乡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各乡镇(街道)、学校应当对城乡居民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4.统一缴费标准及登记时间

  (1)参保登记时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自然年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标准:宁德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需要补助的参保对象,其缴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宁政办〔2015〕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3)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各县(市、区)应于当年1月1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录入,所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存入市财政基金专户。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医保管理部县级联系机制。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县级联系单位为当地卫生和计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位分管医改工作的领导联系县(市、区)医保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疗和医保联动改革。

  (二)实施城乡居民医保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乡镇村(居)联络员制度,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城乡居民医保乡镇村(居)联络员由县(市、区)医保管理部聘任、管理和考核,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筹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资金,采集、核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协助宣传、解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章制度,协助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协助调查参保居民意外伤害等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村(居)公示,并及时向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市、县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各自参保人数分担。工作经费分配、拨付和联络员考核管理由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和财政局具体制定。

  (三)实行基本医保基金征缴绩效考核。将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度将下达基金征缴任务,对领导重视、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县(市、区)负责制。对基金征缴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市、区),基金征缴差额部分由相应县(市、区)兜底补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要充分认识统一基金征缴对于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此项工作,为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宣传,注意引导。统一基金征缴关系到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关系到全市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年的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坚持主动宣传和舆情引导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金征缴工作细则,提前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积极化解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医保基金征缴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医改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认真牵头做好县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征缴工作,完善与同级医保管理部的联系运行机制;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医疗保障经办工作,逐步理顺医疗保障管理经办体制;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及时足额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资金;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认定,农业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残联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员认定,卫计部门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及二女绝育家庭参保对象认定,上述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享受资助对象名单报送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医保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满足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刷卡就医需要;卫计部门要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协助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信息录入工作;地税部门要继续作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的征缴单位,做到医疗保障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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